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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債務關系同時存在如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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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債務關系同時存在如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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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7日,已點擊:23864次 來源:網(wǎng)大 [打印本頁] [收藏本頁] [關閉窗口] |
眉山人才網(wǎng)/洪雅人才網(wǎng)/彭山人才網(wǎng)/仁壽人才網(wǎng)/青神人才網(wǎng)/丹棱人才網(wǎng)/四川人才網(wǎng)/樂山人才網(wǎng)/眉山勞動力市場案情:
被告張平曾任原告富麗大酒店聘用的酒店部門經(jīng)理,在此期間,被告代銷了消費卡若干張,其中有部分未能與原告結清帳款,此外,被告曾在五張消費單上簽名承諾記入其帳務往來。后因發(fā)生矛盾,雙方未能結清帳目,原告催促被告結帳,但被告未來,原告遂通知被告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原告起訴要求被告給付代銷的消費卡部分的帳款20萬元及五張消費單的消費額5000元。
處理意見: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認為本案實際存在兩種法律關系:原、被告雙方存在勞動合同關系,雙方就消費卡銷售款項部分糾紛基于勞動合同關系產(chǎn)生,該部分糾紛未能結清帳目,亦未經(jīng)勞動部門進行仲裁,不屬于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圍;而被告簽單的5000元,系被告確認的平等主體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法院對該部分糾紛可以處理。但具體在程序中如何處理,形成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本案應適用判決,用判決的形式可以處理實體及程序上的問題。支持原告關于要求被告給付5000元消費額的訴訟請求,駁回原告要求被告給付關于消費卡部分20萬元的訴訟請求。
第二種意見:本案應裁定駁回原告起訴。原、被告之間消費卡糾紛不屬法律直接受理的范圍,且是本案訴訟請求的主要部分,雖然雙方消費欠款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法院可以審理,但其僅為訴訟請求中很小部分,應按主體訴訟請求來界定本案的處理方式,應裁定駁回原告的所有起訴。
第三種意見:對原告關于消費卡部分20萬元的起訴應當裁定駁回,待裁定生效后,再以判決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給付5000元的訴訟請求。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
評析:
一般來說,一個案件只能是基于當事人雙方之間一種法律關系產(chǎn)生的糾紛而引起。但在實踐中,原、被告之間往往存在多個法律關系,而當發(fā)生糾紛時,原告往往為了解決雙方之間的矛盾,把所有糾紛一并起訴,或認為雙方之間實際是一個法律關系而來全部包括在一個訴狀中,而法院立案審查時,可能因為訴狀陳述較簡單或從原告提供材料中無法看出多種法律關系的合并等原因,而予以受理。因法律對此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在審理過程中便出現(xiàn)難以操作的問題。
一、程序法與實體法的問題。
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依據(jù)程序法的規(guī)定,在已立案對案件進行審理中,發(fā)現(xiàn)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起訴條件,而對原告的起訴予以拒絕的行為。它所針對的是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起訴條件的起訴,發(fā)生立案后而尚未審結前,適用裁定的法律文書的形式來解決程序法上的當事人訴權問題。主要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guī)定來審查起訴條件,即: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的事實和理由;4、屬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在二審和再審程序中則不能適用,如果二審或再審時法院發(fā)現(xiàn)案件不應受理的則只能發(fā)回重審,由原審法院裁定駁回。
駁回訴訟請求是指人民法院對當事人通過人民法院向對方提出實體權利要求,因為當事人的實體要求沒有實體法上的正當理由和法律依據(jù),以判決形式予以拒絕的行為,包括駁回全部和部分訴訟請求,實際是在于當事人的這種訴訟請求缺乏事實根據(jù)或法律根據(jù),對當事人實體權利的否定性評價。第一審、二審、再審程序都適用,依據(jù)的是各種實體法律、法規(guī)。
本案中原告就其與被告之間關于消費卡部分的糾紛因屬于勞動合同關系,雙方就此未對清帳目,亦未經(jīng)勞動部門仲裁,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不屬于法院直接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圍,因此,原告就該部分糾紛其實不享有訴權,如果其應該部分單純起訴,則應從程序上駁回起訴,法院對該部分不應實體審理。而雙方關于消費單簽單的5000元因系雙方基于平等主體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該消費單部分糾紛屬于法院受理的范圍,因原告主張有據(jù),被告應給付原告5000元消費款。
二、同一案中包含多種法律關系,如何處理。
同一案件中一般僅為一個法律關系,如在立案審查時發(fā)現(xiàn),一般要求原告分開起訴。但因諸方面原因,實踐中往往在一個案件中存在多種法律關系。
本案中如以第一種意見處理,則關于雙方消費卡部分糾紛,法院實際上以程序法從實體上消滅了原告的勝訴權,而非原告的起訴權,以程序法來解決案件實體上的問題,邏輯上比較混亂。如原告單純就該部分起訴,則應是駁回原告起訴,如原告上訴而二審維持,則原告在時機成就時仍享有訴權,比如在雙方對清帳目或經(jīng)勞動管理部門仲裁后,原告仍可就該糾紛起訴,仍存在勝訴的可能。而如果適用判決來駁回原告就消費卡糾紛部分的訴訟請求,有名不正言不順之嫌,而此時若根據(jù)“一事不再理”原則,原告則難以再行起訴,實則上法院未經(jīng)實體審理即從實體上消滅了原告的勝訴權,有違程序及實體的公平正義。
而根據(jù)第二種意見,原告就消費欠費部分本來享有的訴權則被非法剝奪了,該部分糾紛屬于法院受理的范圍,法院應對此依法審理,但因其混同于其他的法律關系,因而剝奪該部分訴權不盡合理。
而第三種意見可以讓原告充分地行使其訴訟權利,同時保障被告的合法權利。法院駁回起訴是基于其就消費卡糾紛暫時不享有訴權,亦與另一部分訴求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法院對此應不予審理,若以后時機成就,原告可依法行使訴權。本案先適用裁定駁回原告就消費卡糾紛的起訴,原告如對此有異議可充分行使其訴權,提出上訴,這一做法能夠使原告窮盡其救濟手段。待裁定生效后,對雙方關于消費欠款進行實體上的審理,依法作出裁判。在具體操作時,有幾個注意點:一是駁回原告起訴的裁定中是否列相關訴訟費的承擔。對該部分訴訟請求,原告交納了相關訴訟費,因不屬法院受理范圍,故裁定駁回起訴,筆者認為,因本案中實際含有兩種法律關系,而駁回起訴的案件受理費應由原告承擔,而多余的相關部分訴訟費應待二審裁判生效后按二審裁判結果來決定,如二審維持,則應退回原告相關下余訴訟費,如二審指定審理,則訴訟費在以后的實體判決中決定承擔責任。二是審限問題。作為簡易程序或是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都有相應的審限。本案如先作出裁定駁回起訴,存在當事人上訴期間及二審審理期間,筆者認為此期間應予以在審限中扣除,實踐中此類案件一般采用普通程序審理,以防超過審限。三是裁定與判決的時間。有人認為,該案可以在審理后適用裁定及判決分別來處理程序及實體上的事項,但如在開庭審理后一并發(fā)出裁定與判決,則存在上訴期限及法律文書生效方面的矛盾。裁定的上訴期為十天,而判決的上訴期為十五天,是否分別計算各自上訴期及生效。如一方只就裁定或判決書上訴,則另一方是否可以就未上訴的判決書提出申請執(zhí)行。因此,本案比較妥當?shù)霓k法是先作出駁回起訴的裁定,待裁定生效后再就平等主體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進行實體上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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